【贪污贿赂和经济案件检察】
自1950年10月—1951年4月底,共办理贪污贿赂案件299件。1952年,“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收到群众检举材料1676件,共审批案件800多件。1960年,检察机关参与全市财贸系统反贪污运动,共揭发出有贪污盗窃行为的人14065名,均予不同处理。60年代,还办理盗窃国家财产、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及经济秩序、偷税漏税、投机倒把等案件。
1979年底,市、区、县检察院均成立经济检察处(科)。区、县检察院办理本辖区所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市检察院办理由市委管理的干部的经济犯罪案件和区、县检察院侦查有困难的案件。1981年,市检察院发现贪污、诈骗、行贿受贿和投机倒把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大增。1981年的立案数是1980年的3.5倍,万元以上大案上升10倍。1982年,44名有经济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中24人受到宽大处理。1985年,共办理33件大要案件。1988年,立案134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45件)。1989年,有429名经济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1981—1985年,还办理偷税抗税案9件10人,盗伐滥伐森林案15件19人,投机倒把案12件17人,诈骗案6件10人,其他32件41人。
90年代,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规定、新要求,加大侦查工作力度,规范检察环节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1990—1995年,每年立案570件以上至1000多件;1996—2000年,每年立案200件以上至300多件。2007年,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228件,所立案件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87人,其中厅局级干部4人;查处发生在教育、医药卫生系统的贪污腐败分子39人,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的职务犯罪115人;土地规划、工程建设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65人,农村征地拆迁、扶贫救灾工作中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3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