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历程】
清代,武汉地方司法审判权由行政主官掌管。汉口开埠后,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官府无权过问,中外人等争讼事件由领事官会同中国官员审办,中国司法主权受到严重侵害。宣统元年(1909年),湖北省在省城武昌、商埠汉口试办审判厅。审判厅受制于地方督抚,属按察使司、布政使司管辖,行四级三审制。辛亥首义,湖北军政府筹建江夏临时审判所及临时上诉审判所。北洋军阀统治期间,以军事审判占主导。北伐军攻克武汉后,武汉国民政府改革司法,省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合并为湖北控诉法院,汉口地方审检两厅合并为汉口市法院,武昌地方审检两厅合并为武昌县法院,基本采用二级二审制。人民团体代表参加陪审,禁止刑讯,减少讼费,并制订施行有利于保护劳动群众和妇女权益的法令。大革命失败后,以镇压共产党为首要,将主要刑事案件划归军法审判,仍行四级三审制。汉口市法院、武昌县法院改为地方法院。40年代后期,国民政府施行《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戒严法》,1948年划武汉为“绥靖区”,地方法院一切审判工作唯战区军事当局之命是从。
武汉解放初期,人民法院惩处一批特务、土匪、恶霸等,打击一批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处理一批包办、强迫、重婚、虐待等婚姻家庭案件,调处大量人民内部纠纷,对巩固新生人民政权起到重要作用。1955年起执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等制度。1961年,对1958—1961年期间的全部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正一批错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机关实行军管。1973年,法院机构相继恢复。
20世纪80年代,人民法院对历次运动错判案件进行彻底平反纠正。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同时加强民事审判工作,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新的民事关系。经济审判也由试行到正式开展,调节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济关系,对改革开放、搞活城乡经济起到促进作用。民事、经济和刑事涉及财产等执行案件基本得到执行,保护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