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判】
1949年7月—1953年,人民法院审结强盗抢劫案83件,案犯多与土匪、特务有关,审理中对结伙抢劫的首犯按“首恶必办”的原则予以严惩;审结拐卖妇女案39件,强奸案721件,杀人案656件,盗窃案2011件,烟毒案1218件。1958—1961年,审结(一审)流氓、强奸、杀人、盗窃、纵火等重大刑事犯罪案5036件,判处死刑、死刑缓刑、无期徒刑的罪犯74人,15年以上徒刑46人,10年以上徒刑366人,5年以上徒刑1650人,5年以下各种刑罚2900人。1962—1966年审结(一审)流氓、强奸、杀人、抢劫、盗窃、纵火案3018件,1967—1973年审结强奸上山下乡女知识青年案31件,1968—1975年审结武斗杀人案144件。1977—1978年,审结杀人、流氓、强奸、抢劫、盗窃、放火放毒案1711件,判处死刑、死刑缓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占2.8%,其中判处6年以上徒刑的占42.9%,5年以下徒刑及各种刑罚的占54.2%。1981年,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判处5年以上重刑的罪犯占案犯总数的25%,判处5年以下徒刑及缓刑、管制、免刑、无罪的占案犯总数的75%。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三个战役中,1983年8月—1986年8月,审结重大刑事案5676件9974犯,判处5年以上重刑的罪犯5997人。1980—2000年,审结杀人、伤害案14368件;审结强奸案4150件,奸淫幼女案1485件;审结非法拘禁案191件407人(1992年始审),绑架案107件25人(1993年始审),侮辱诽谤175件207人,诬告陷害案25件23人,刑讯逼供案21件41人,强迫妇女卖淫案7件14人,其他388件518人。其中1998—2000年,审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23件26人,猥亵儿童案41件43人,非法侵入住宅案11件20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3件3人,重婚案21件35人,虐待案7件9人,遗弃案2件2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1件2人。2007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79件,判处罪犯7874人,分别比上年上升13.5%和12.4%。
在经济犯罪案件方面,1949年7月—1951年,审结捣乱金融、捣乱市场、损害国家财产、妨害生产、破坏交通、危害公共财物、投机倒把、妨害税收、破坏度量衡、伪造有价证券、伪造商标、违反工商管理、偷盗水电等各类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2380件。同期,审结贪污贿赂案407件672人。其中判处死刑6人,徒刑、拘役、缓刑、罚金587人,教育释放79人。1952年2—7月,“三反”、“五反”运动中收案1318件,经法庭判决的964件(行商不计在内),以移送或其他方式结案的322件,未结案32件。1953年1月—1954年4月,共处理不法资本家破坏公私合同案381件;审结贪污案396件。1955年,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不法资本家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257件,个体手工业者危害国家经济建设案110件,破坏农业生产案40件,其他分子破坏经济建设案86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盗窃国家及公有财产案245件,其他分子盗窃国家及公有财产案67件。在农业方面,1956年1—10月,市、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农业生产合作社贪污案5件。1962—1963年3月新“五反”运动中,处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985件。1974—1975年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活动中,审结贪污案12件,盗窃案538件,投机倒把案52件,诈骗案107件。1979年审结经济犯罪案362件,其中诈骗29件,贪污9件,盗窃318件,投机倒把6件。1980—1981年审结经济犯罪案1688件,其中盗窃1515件,诈骗103件,贪污45件,投机倒把5件,破坏生产建设2件,破坏交通运输3件,伪造、倒卖票证4件,其他11件。1982—1984年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分别为305件、243件和467件。1985年,全市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审理经济犯罪合议庭,全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698件,其中,诈骗公共财物63件,贪污167件,行贿1件,受贿28件,投机倒把13件,偷税、抗税2件,制造、贩卖、运输毒品2件,伪造、倒卖票证1件,盗伐、滥伐林木1件,其他2件。1980—1997年,审结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案1422件,其中投机倒把案269件,走私案13件,伪造倒卖票证案30件,盗伐、滥伐林木案17件,伪造国家货币案82件,假冒商标案25件,其他案件333件。1998—2000年,审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563件。2007年,加大惩治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力度,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244件,判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26人、厅局级国家工作人员3人。
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方面,1980—1983年审结放火案16件,破坏交通运输工具案9件,破坏生产设施、公共建设案20件,重大责任事故案56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3件,其他88件。给予刑事处分211人,其中处死1名放火犯,判处5年~20年有期徒刑19人,判处缓刑、管制64人。1984—2000年,审结放火、失火案142件,爆炸25件,投毒16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过失案12件,破坏生产设施、公共建设、电力煤气设备案78件,破坏交通运输、工具、设备案18件,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备案15件;非法持有、制运、买卖私藏、储存、盗抢枪支弹药、爆炸物案96件,交通肇事案480件,重大责任事故案162件,危险物品肇事案1件,其他448件。2007年,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李军等22人、陈金豹等13人“涉黑”犯罪以及一批大要案件。
在毒品犯罪案件方面,1994年后,毒品犯罪迅速上升,并从城区向郊县辐射扩散。1980—2000年审结2633案3203人,其中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2513案3068人,非法持有毒品93案101人。
2000年底,全市法院共审结“法轮功”案件19件26人,其中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处刑的19人,最高刑8年,最低刑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对非法印刷和销售“法轮功”音像制品、图片、书刊的,以非法经营罪处刑的7人。同期,还审结组织、利用会道门等破坏法律实施案17件22人。
1981—1991年,审结除行贿、受贿以外的其他渎职案128件。1992—1997年,审结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及其他渎职案93件,其中泄露国家秘密案1件,玩忽职守案53件,其他案39件。1998—2000年,审结渎职案20件,其中玩忽职守6件,泄露国家秘密2件,滥用职权案3件,徇私枉法案2件,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4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同失职案1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2件。
2007年,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为763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保证无罪被告人不受刑事追究。更加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在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和8个区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救助金,对赔偿请求确实无法实现的特别困难的122件案件的受害方给予司法救助17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