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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1950年4月,受理婚姻纠纷941件,其中提出离婚的477件,要求解除婚约的46件,请求脱离姘居的154件,要求夫妻同居的264件。1950—1960年,每年审结离婚案件2000件~3000件,最多年份(1953年)为5000件,最少年份(1960年)为1756件。1961—1985年,每年审结离婚案件1000件~3000件,最多年份(1984年、1985年)为5000多件,最少年份不足1000件。1986—2000年,每年判决或调解离婚案件3000件~80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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