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案件
1949年7月—1950年,审结(一审,下同)房屋案1901件,其中租金纠纷854件,迁让纠纷744件,所有权、买卖、典当、拆屋还基、争租、排除侵害及返还不当得利等各类纠纷303件;调解结案1135件,判决结案607件,终止、撤诉等159件。房屋案件中,契约多系新中国成立前所缔结。1951—1952年,审结房屋案2526件,其中房屋租赁、迁让1825件,房屋所有权125件,房屋买卖典当94件,其他房屋纠纷482件。1953—1955年,审结房屋案4249件。1956—1957年,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纳入改造后的私有出租房屋成为国家经租的公与私之间的租赁关系,房屋纠纷案件相应减少,审结房屋案1357件。1962—1965年审结346件,1966—1967年审结33件,1973—1978年审结195件,1979—1980年审结324件(其中产权纠纷最多)。1981—1982年,审结656件,多系落实“文化大革命”中无偿接管的私房的政策中,因产权有争议不便发还,须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裁决的产权纠纷和其他历史遗留的产权纠纷以及租赁、买卖纠纷。1983—1985年,审结2194件,主要是合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中发生的产权纠纷及其他产权纠纷,房屋租赁、买卖纠纷。1986—1991年,每年审结500件~800件。1992年后,旧城改造加快,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安置、开发经营案件上升,标的额增大,法律适用难,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面广。1992—2000年,每年审结500件~19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