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案件
1949年7月—1952年,审结(一审,下同)债务案5078件,其中借贷1981件,买卖欠账1266件,物品交付736件,租赁84件,其他1011件。债权债务关系多系解放前所形成。1953—1955年,审结一般借贷、工商业债务和其他债务纠纷5147件。1956—1958年,审结债务案1836件,主要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国家、社会组织与国家、社会组织(即公与公)之间,国家、社会组织与农业生产合作社之间,国家、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债务纠纷。1959—1966年,审结债务案354件,多系公民之间在三年经济困难期间因生活困难而产生的借贷或欠款欠物纠纷以及在调整国民经济中,部分工厂停办、合作社改组、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开放集贸市场等而带来的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工厂、企业、生产合作社之间以及他们与被精简、压缩的职工、社员之间在退赔、买卖、欠账、结算中发生的纠纷。1974—1978年,审结债务案18件。1979—1982年,审结一审债务案66件,多系历史遗留的民间借贷或欠款欠物纠纷。1985年,审结债务纠纷超过1000件。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后,债务案件划分更加细致,门类更加齐全。债权债务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基于合同约定的案件类型一般有借贷、借用、买卖、承揽加工、代购代销、代理等;基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一般具有物权性质,主要有抵押、留置、保险、赠与、合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及其他债务纠纷。1986—2000年,每年审结民事债务案件3400件~9200件。2007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8268件,其中妥善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2件,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案件54件,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等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91件,群体性诉讼案件1079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年共审结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179件,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率为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