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件
1949年7月—1952年,审结(一审,下同)赔偿案440件,主要系由于对方直接、间接的行为致损害自己的权益或财产要求对方赔偿的诉讼。1956—1965年,共审结赔偿案497件。1973—1978年审结赔偿案461件,主要是公民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纠纷。1979—1985年,共审结赔偿案4824件。在郊、县农村,赔偿案件多系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中,个人与个人、农户与农户之间,因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1986年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呈现范围广、类型新、赔偿请求额高的新特点。1986—2000年,每年审结损害赔偿案件1100件~1900件。2007年,注重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妇女、儿童、老人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465万元,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1120万元,为医疗、交通、工伤事故受害人追索赔偿金80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