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审判】
1983—1986年,审结行政赔偿、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商标、土地、环保等案件14件,调整诉讼标的额109.87万元。结案中,判决3件,调解5件,撤诉4件,终结1件,移送2件。1987年1月,全市法院开始对行政诉讼案件由新设立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当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63件,其中治安管理21件,城市规划12件,商业管理5件,环境保护3件,土地管理18件,公路交通、渔政管理、食品卫生、劳动争议各1件。审结54件,其中维持行政处罚26件,撤销1件,变更6件,撤诉18件,驳回起诉3件。公开审理33场次。1989年10月—1990年6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9件,其中公安21件,工商7件,城市规划5件,土地管理9件,卫生3件,税务、计划生育管理各2件,教育、出版、银行、林业管理各1件,其他26件,涉及14个行政部门,审结68件。其中受理新型案件12件,包括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领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侵犯人身、财产权、抚恤金争议、行政侵权赔偿等。79案中,维持17件,占25%;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共9件,占13.2%;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对有的诉讼主体不明或请求不具体的新型案件及时告知其补正;对一些被告不应诉或举不出主要证据的,及时与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督其出庭;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79件,其中书面建议5份13条。1991—1999年,每年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0件~500件,2000年为1057件。2007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914件,其中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案件53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4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案件141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79件。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的案件达232件,占案件总数的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