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
1979年,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审执分立原则确立。1983年10月,市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设执行庭。1984年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519件、标的300.6万元,执结387件、结案标的158.6万元。1985年案件成倍增长,受案1529件,标的2094.8万元,执结1179件、结案标的1259.49万元。是年,执行收结案虽成倍增长,也出现新情况,“执行难”初现端倪。1985年执行人员召开强制执行会14场,讲法制课56场,提司法建议180条,93条被采纳。
1986年,经济纠纷案件执结率55%,标的额结案率45.78%,主要原因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偿债;企业关停并分,要么无财产,要么债务不明;行政机关监管不力,少数领导干预执法,银行协助不力,审判环节草率调解,遗漏当事人、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都导致执行难。
1988年5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在交流武昌县、江岸区法院执行工作经验后,采取以改革总揽全局,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规范执行程序。
1989年国务院提出三年经济治理整顿后,银根紧缩,市场疲软,企业开工不足,经济效益下降,偿债能力差。全市法院耐心仔细做好债务人的思想疏导,增强义务感,慎用强制措施,探索运用变通措施,为企业排忧解难。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偿债,或以物抵债,减低金钱给付压力,或采取“执行担保”,延缓偿期压力,或“以工偿债”、劳务抵债,或巧解“债务链”,以到期债权偿债,仅市法院通过案外和解,为企业收回债权80余万元,结案18件。
1992年后,全市法院根据收案、结案、未结案均呈上升势态,以早抓、实抓、深抓为特点,合理分流执行案件,实行人民法庭自审自执,审判庭自执调解结案,其余由执行庭执行的格局,集中力量清理执行跨省积案和委托执行案件。1995年9月中旬至年底,市法院执行庭实施了比效率、比质量、比效果、比作风、比廉洁的“百日竞赛”活动。当年,共执行结案9891件,执行标的额67515.85万元,结案率91.9%。
1997年10月,全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优先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62件,执行标的额2000万元。市法院因在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中成绩优秀,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1998年,全市共16次对673个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视、电台和报纸曝光,召开债务人大会11次,拘传74人,拘留136人,搜查106次,共执行结案7957件,结案标的15.9亿元,分别占当年的59%和51%。1999年,执行结案17735件,执行标的43.33亿元。
2000年后,全市法院继续加大案件执行工作力度,排除执行工作中的各种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兑付债权人债权,严格案件执结率和标的额到为率、控制案件中止率。在执行方式上,市法院于2000年3月在全市首次实行执行听证合议制度,听证法官9名,听证事项为追加被执行主体异议。2003年,共执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254件,执结标的总金额41.71亿元。2004年,共执行各类案件13249件,执结标的总金额55.05亿元,和上年相比,案件数大致持平,标的额增加约30%。2007年,办理执行案件12829件,比上年上升5.9%,执行到位金额14.1亿元,上升54.3%,其中全部执行到位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彻底结案的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9.4%。
(王汗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