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晚清,武昌、夏口、汉阳地区民间常为土地典卖、租佃借贷、分家析产等重大经济活动“立契为据”,并请有名望的人为“中人”,签字画押。清政府规定,民间私证契约,经当地政府验证盖章后,被称为“官约”,并从中征收捐税钱粮,具有法律效力。民国时期,1912—1936年,武昌、汉口、汉阳三地方法院沿用清代“官约”的形式,称为“认证”。1936年5月,汉口、武昌两地方法院先后设立公证处,各配备工作人员4人,其中专任公证人1人,佐理公证人1人,录事1人,公役1人。1946年,汉阳县地方法院亦设有公证处。公证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亲属关系、继承、婚姻、认领、收养、买卖、赠与、租赁、借贷、抵押、雇佣、承揽、保险、委任、合伙或其他关于产权、债权、债务及其契约合同等法律认可。
1951年10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兼理公证工作。1954年,市人民法院成立公证室,1955年改室为科,对外称“武汉市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1956年武汉市司法局成立后,武汉市公证处移交给市司法局。1980年市司法局重建,公证处下设国内公证科和涉外公证科,1984年12月增设经济合同公证科。1981年3月后,相继成立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西湖区公证处和武昌县、汉阳县公证处。1984年下半年,新建汉南区公证处;增辖新洲县、黄陂县公证处。至1985年底,全市有公证处14个,其中市1个,区9个,县4个。
在国内公证方面,1951年10月开始,开展经济合同公证,为国家机关、部队、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公营企业办理加工、修建、承揽、购销等合同公证。1954—1957年,每年办理公证1000件~4000件。1958年4月起,公证工作逐步转向公民权利与义务方面,主要承办收养继承、遗嘱赠与、婚姻状况方面的公证。1960—1966年,每年办理公证数十件至100余件。80年代以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经济合同公证为基本内容。1981年和1982年,办理国内公证1959件和4876件;1983—2000年,每年办理国内公证从5000件到9.6万件。2007年,办理国内公证35032件。
在涉外公证方面,1949年5月武汉解放后,市人民政府直接办理少数涉及外侨财产、身份权益的公证文书。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市公证处开始正式办理涉外公证,主要是前苏联援华人员归国所需的各类函件以及归国华侨、侨眷的少量涉外事件。至1957年后,市公证处开始为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出国人员探亲、定居、留学等办理公证,数量均不多。1963年,市法院办理少量的留学、收养子女、华侨向居住国申请减免税收、向国内亲属汇寄赡养费等方面的涉外公证。至1979年,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涉外事务明显增多,开展了对外贸易、经济关系方面的公证,主要业务有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申请商标注册以及签订外贸合同等方面的公证事项,同时还办理亲属关系、出生、婚姻、学历、收养子女、死亡、继承财产、委托、转让、赠与、协议、声明、商标注册等涉外公证事项,涉及到50多个国家和地区。1981—1995年,每年办理涉外公证从近1000件到1万件,1996—2000年为1.1万件~2.4万件。2007年,办理涉外公证2527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