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根据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通知》,1995年1月成立武汉市筹建仲裁机构领导小组,1997年1月,武汉仲裁委员会宣布成立,秉承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及时、高效地仲裁民商事争议案件,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受案数由1999年的222件到2005年的12733件。其中2003年3748件,位居全国第一;2004年7378多件,继续位居全国第一;2005年再创历史新高,受案数12700多件,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
1997—2005年,共受理审理仲裁案件26465件,标的额达150亿元人民币。其中2002—2005年受理的25281件仲裁案件中,经济补偿纠纷13982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5650件,集资纠纷2209件,租赁纠纷803件,其他为建设工程、经营、委托、服务、买卖、借款、承揽、技术、知识产权、证券等方面的合同纠纷以及股权转让和广告纠纷等。
由于仲裁立案有严格的协议管辖限制,使得无仲裁约定的民商事争议一律不能进入仲裁程序,武汉仲裁委于1999年初率先在全国仲裁机构中设立仲裁调解中心。截至2005年底,该调解中心共受理案件1000件,调解成功800多件,其中顺利调解成功后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有700多件。
(王汗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