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1959年、1983年、1988年、1998年先后公布了4批文物保护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1956—2002年先后公布3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武汉市有5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升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先后公布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第一至第四批有武汉市的“武昌起义军政府旧址”、“八七会议会址”、“盘龙城遗址”、“武汉国民政府旧址”、第五批公布有“武昌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大智门火车站”、“江汉关大楼”、“武汉大学早期建筑”、“詹天佑故居”、“明楚王墓”、“湖泗窑址”,合计共有1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单位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摩崖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鉴于一些已被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存实亡的现象,武汉市于1998年公布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取消了1959年公布的“项英烈士故居”、“大革命失败后革命烈士就义处(阅马场)”、“长虹桥”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武汉市文物管理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逐一树立文物保护标志,落实了保护责任制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了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