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1986年12月,武汉市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后,成立了“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历史文化名城工作由文物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1993—2000年,全市每年开展一次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宣传周活动,并组织人员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研讨;研究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995年,在修编《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时,将名城保护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其中。1999年2月5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包括名城保护规划在内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名城保护规划》自此成为一部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组织实施名城保护工程。在普查的基础上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外,1993年公布了102处需在城市改造建设中予以保留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包括成片的里弄、校舍等建筑群(其中有21处后来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名城保护规划中又确定了6片重点保护地段和4片旧址风貌区及4片风景名胜区。1999—2001年,完成了中山大道中段、黎黄陂路、江汉路、沿江大道(江汉路至三阳路)的整治工作,拆除了违章建筑,按照“整旧如旧”的要求对历史建筑的外立面进行了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