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
清代,三镇依赖中医中药进行妇幼保健工作。光绪年间,外国教会医院先后开办女医院,诊治妇幼疾病,并培训新法接生员。
民国时期,三镇渐有私人产科诊所,民国后期,汉口有市立产科医院、武昌有妇孺医院两所专业妇幼保健机构。
20世纪50年代初期,市卫生局即在保健科设立妇幼卫生股,以推广新法接生为主,培训接生员,组建基层妇幼保健站、接生站;实行婚前健康检查;举办“六一”儿童节健康比赛,进行儿童体检;对女工实行产前和产后检查为主要工作。当时规定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1个月,工资照发;之后,逐步建立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区妇幼保健所,开展妇幼保健业务和疾病防治;进行避孕宣传与技术指导,治疗妇女性病。1955年,首次对市区30多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疾病调查、治疗。1956年,将女工的“四期保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健)列为卫生部门的重要工作;为托幼机构培训大量保教人员,制定《武汉市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体检。1957年,开始组织宣传避孕常识,成立避孕指导门诊,市区新法接生已基本普及。
1974年1月20日起,市区开始免费施行节育手术和免费供应发送15种避孕药具。市卫生局规定各区妇幼保健所和医院对辖区管段内已婚妇女每两年普查普治一次妇女病。1975年,市革命委员会规定,特别繁重和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工种)禁用女工。同年,首次按全国9城市的统一检查方案对市区3万多名初生至17岁正常儿童、青少年的身长、体重、坐高、胸围、头围进行生长发育调查,并编制出《武汉市儿童、青少年体格发育相关评价表》。1978年,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对市区产后42天和3岁前婴幼儿施行定期健康检查。1979年,制定《武汉市3岁前儿童教养大纲》,在市区托儿所试行。从1986年起,在全市实施婴幼儿童保健手册制度,督促市内散居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接种和进行常见病防治。
1987年,市儿童保健所对1800例0岁~6岁儿童进行小儿缺铁性贫血调查,随后由市卫生局妇幼处及市儿童保健所组织,在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了小儿缺铁性贫血防治工作,使全市儿童贫血率由24.2%降至10.4%。1989年,开始实施散居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同年,市儿童保健所开展以锌元素为重点的儿童微量营养研究,制定了全市微量元素诊断参考标准。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也于1987年11月9日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女职工的条款。尤其对已婚未育、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规定应暂时调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岗位,孕期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生产岗位。
1996年5月,制定《武汉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妇幼保健网络及时对高危孕妇进行评分、登记、建卡,及时转诊,以减少因高危因素引起的孕产妇死亡。至1997年,全市妇幼保健工作主要是围绕宣传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把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作为重要工作之一,着力提高4—6个月纯母乳喂养率等各项指标。而且,全市也开始统一使用由卫生部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根据《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举办母婴保健监督员学习班,组织全市各区县87名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和发证。
90年代后,市卫生局根据《湖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先后组织多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举办多期理论培训班,经过考核,市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约有3000余人获得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资格证书。至1999年6月,全市出生医学信息管理系统也正式启动。
2007年,武汉市有妇幼机构14所,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1358人,其中有执业医师469人,有执业助理医师33人,注册护士406人,药剂人员51人,检验人员73人,其他技术人员95人,其他后勤人员215人。除城区之外,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网络也已经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