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创建】
文明单位的创建始于1984年,是年5月,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出《广泛深入地开展建设文明单位的决定》,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建设文明单位作为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基本形式,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单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1985年,全市要求把创建面由40%左右扩大到60%左右,区县级命名的文明单位从5%增加到10%左右。
1986年5月中旬,由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宣传部和市社科院联合召开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战略理论研讨会,会后有40多个区、县、局及大单位制定了精神文明建设规划。1986年9月,全市贯彻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班组、文明车间、文明科室、五好文明家庭(门栋)活动,市、区两级要求文明单位中文明班组、车间、科室、家庭(门栋)的比例达到70%,达不到的不能创建为文明单位,这样使文明单位建设的任务落实到更小的社会细胞,为文明单位的创建打下了牢固的基础。为了进一步完善文明单位的管理,市文明委于1988年重新制定并颁布《武汉市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级文明单位基本条件》,对文明单位的性质、申报、命名、管理和奖励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思想建设、工作(生产)效益、环境卫生、道德风尚、文化教育和评选条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1年,中共武汉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武汉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武汉地区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的企业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均在创建文明单位之列,文明单位分市级和区县两级;这一规定将辖区内中央在汉单位、省市所属单位统一纳入创建范围,强化区街的社会职能;规定文明单位分级管理,文明单位命名后每年须进行复查或重新评定,对出现严重问题的要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摘掉匾牌,从而保证了文明单位的优胜劣汰。管理规定对文明单位的奖励、审定、命名表彰作了明确的规定。使这一办法更有权威性。
1995年,市文明委在工作要点中提出,文明创建要抓“巩固、提高、示范、辐射”,并继续发展成“巩固、提高、延伸、辐射”的工作思路。即不断拓展创建面,使文明单位的创建领域扩大到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要求已取得较大成效的省市级文明单位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据此,武昌区将文明创建向部队和非公有制企业延伸,青山区文明办与区工商联联合制定《私营企业文明单位考评细则》;江汉区探索文明单位向民营、私营、合资企业拓展的新路;洪山区将合资企业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一批民营企业纳入文明创建单位的范畴;硚口区狠抓汉正街创建文明市场、文明经营户的活动,使其文明经营户达到60%,促进了私营主文明守法经营,汉正街小商品市场4次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全国文明市场称号。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于1999年被中央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全市自1986年2月召开第一次命名表彰大会后,文明单位实行升级制,即从区级文明单位中选拔市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选拔省级文明单位,从省级文明单位中选拔省级最佳文明单位。2001年,武汉市有674家单位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112家单位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其中有31家单位获得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至2007年底,全市有89家单位获得省级文明单位,159家单位被再次确定为新一轮的省级文明单位。(表1)
表1 武汉市历届市、省级文明单位数统计表

(邓先海)